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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 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

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规定》(琼建科〔2018〕9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载明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不包括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第三条 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按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3%比例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须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涉及土地分摊、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可参照太阳能补偿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技术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材料。市住建局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通过技术认定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方案设计审查时,应提供市住建局的技术认定审核通过材料。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实施。 报审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核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规划条件等相关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应奖励的建筑面积,按程序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市住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修改后实施方案重新审查,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

    第八条 万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是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出具意见。

第九条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后取消其享受奖励容积率优惠政策的资格,原奖励建筑面积部分由市住建局无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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